去年7月14日,地區組織舉辦沙田區反修例遊行,後演變成警民衝突,警方拘捕3名男子並控告暴動罪。3名被告月初在區域法院認罪,法官胡雅文今判處首被告及次被告監禁4年,第三被告判囚40個月。
3名被告依次為梁柏添(24歲)、保安員龔志遠(51歲)及學生李文謙(17歲)。
案情指出,3人去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398號店外,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被控一項暴動罪。首、次被告另被控一項暴動罪,涉在商場383號舖外參與暴動。3人早前承認控罪。
胡官判刑時指出,本案所涉及的暴動罪行在公眾地方發生,3名被告在群眾中犯案,人數多令被告感受其行為受支持,且參與者攻擊持盾執法的警員,判刑時需要考慮阻嚇性因素,令被告及公眾不再犯下同樣的罪行。胡官認同,案中暴動事件規模較小,但認為只是受商場環境所限,參與者使用武力程度高,手法「殘暴、完全失控」。
對於被告解釋本性非暴力,只是一時衝動犯案,但胡官指首被告及第三被告都有用傘刺向警員,次被告亦有擲傘,看不見被告當時處於混亂或感恐懼。
胡官稱,暴動罪影響公眾,需要判囚作為阻嚇性刑罰,考慮被告盡早認罪、有悔意,就3人同被控的首項暴動罪,設量刑起點為5年,考慮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判囚40個月;首被告及次被告被控的另一項暴動罪,由於緊接首宗暴動事件發生,兩名被告沒選擇離開,反而繼續參與,故以6年為量刑起點,同樣考慮到被告認罪,扣減2年刑期,判囚4年。兩項控罪同期執行,故首、次被告判囚4年,第三被告判囚4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