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遠集團原董事長任志強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案今天宣判,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420萬元(人民幣‧下同)。
法院稱,任志強於2003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元;收受賄賂125萬元;挪用公款6120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167億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元。
據稱,任志強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認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宣判後,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