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在2017年六四祈禱會,涉嫌於維園威脅一名男記者,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案件今天下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黎智英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鍾明新宣讀裁決時指出,控方在本案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項元素,包括被告行為有意圖對事主X造成身體傷害,及被告行為唯一目的是要威脅X並使其受驚。
法庭不信納事主X作為本案第一證人的供詞是可靠和誠實,指出他作供時多次不直接回答辯方律師盤問、態度防守性;因此不能接納X聲稱,被告案發時曾對他說「我實搵人搞x你」的證供為真實,該句說話亦沒有在現場錄影片段中出現。
法庭又指出,黎智英對事主X喝罵「我實搞你」,其中「搞你」的意思含糊不清,考慮到黎智英過去沒有犯罪紀錄,接納他在警誡會面中曾供稱,案發時沒有想清楚「搞你」的具體意義,相行動包括申請禁制令、找律師或報警,認為黎的辯解可信。
裁判官又形容,被告與事主X過去長期積怨,被告在維園現場被大量群眾包圍下喝罵X,更可能是出於不滿被對方長期跟蹤的情緒宣洩。被告除喝斥外,只曾舉起手指指向X,未有進一步可能顯示會襲擊的舉措。
裁判官亦指出,事主與同事亦非在一個暗角單獨面對被告,X在數次遭被告喝罵後仍「笑笑口」,雖然可解釋作試圖用笑容令被告冷靜,但這絕非一個真正受驚的人合理表現。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述兩項罪行元素,因此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黎獲當庭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