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茅台酒廠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前副書記、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劉自力涉受賄案,今天一審公開宣判,判處劉自力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款10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劉自力受賄所得財物折合逾1854.8萬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2008年至2018年,劉自力利用職務之便,在獲得茅台酒經營權、批准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妻子、女兒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854.8萬元。法院認為,劉自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