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指留意到有裁判官就一宗刑事審訊裁決時,因質疑警員證供的可信性而遭批評,呼籲公眾尊重法院裁決,審慎克制,以免干預司法機構行使《基本法》下所保障的獨立司法權。
聲明指出,在本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下,法官或裁判官一般會根據各種因素決定證人是否可信,包括證據本身的固有可能性,證人的證詞是否與其他證據相符或抵觸,以及證人於證人席上的態度及舉止。
聲明又提到,在事實裁決的過程中,法官或會裁定證人不誠實,過程適用於所有證人,包括一般市民及警察,下級法院的法官及裁判官,有責任就裁定證人可信與否提供理據,以便法院在日後的上訴或覆核中,裁定該裁決是否有充足的依據支持。
裁判官何俊堯早前在審判東區區議員仇栩欣襲警案中,形容警方證人「大話冚大話」,曾被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與黨友周浩鼎質疑屬對證人嚴重失實指控及偏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