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今日生效,訂明可規定外國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提交指明資料。台灣陸委會批評,此形同極權政體無限擴權的思想審查,嚴正警告北京及港府不要逾越違反人權及侵害台方在港團體及機構正當權益的界限。
陸委會認為,細則定義模糊、浮濫,對於長期在香港從事民間交流服務的台灣政黨、民間團體、駐港機構及人士極其不尊重、不友善;製造在港台灣人恐慌外,更扼殺台港正常交流互動。
陸委會強調,台灣關心香港情況,但從未介入,香港應該按協議保障台灣駐港機構不受任何政治干擾,相關方面切勿無限上綱和輕舉妄動,破壞台港及兩岸關係。
陸委會表示,會採取一切可能的行動,保障台方機構及民眾在港應有權益與自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