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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6日 時事脈搏

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明日生效

《港區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今日刊憲公布,明日生效。規定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並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為採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具有法律效力,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細則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了該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可以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及批准離開香港。

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如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訊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

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

為確保上述有關措施能有效實施,《實施細則》亦按需要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舉例而言,若無合理辯解,如訊息發布人未有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一年;如有服務商未有遵從移除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或平台,或提供協助的要求,一經定罪,則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6個月。

此外,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6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政府代表明日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向議員講解《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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