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文敏在一論壇上表示,《港區國安法》涉及不少定義模糊的權力,令執法者有空間濫權,認為不應以保護國家安全為名,合理化威權統治或任意使用權力。
陳文敏指出,《港區國安法》多條條文,有可能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例如列明除非法官信納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保釋。他質疑,幾乎是有罪推定,而非無罪推定,認為不應利用還押作為懲罰。而《港區國安法》內多項字眼,例如「國家機密」、「 國家安全」及「勾結外國勢力」,均沒有清晰定義。
陳文敏續稱,不明白為何唱歌、舉旗或叫口號可視作分裂國家,指《港區國安法》沒有明確訂明分裂國家的行為。如果示威者日後改用其他口號或字眼代替,甚至用白紙示威,當局是否亦要禁止。
他指出,不會質疑保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但政府要贏得人民信任和尊重,正是國家安全的最佳保障,威嚇和鎮壓只會適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