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者陳弘毅將列席人大常委會。他表示,國安法是中央制定的法律,與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基本法》第23條,屬不同層次的法律,即使將來就23條立法,都不能改變或修改國安法。
陳弘毅接受深圳衞視訪問稱,根據《港區國安法》草案説明,中央應該在很例外和特殊的情況行使管轄權,説明中提及《基本法》第18條第4款,即是發生特區政府無法控制的動亂,而動亂危害國家安全、構成緊急狀態,這一類就是中央行使管轄權的情況。
對於中央成立駐港國安公署,陳弘毅指出,公署主要角色是與特區政府建立聯繫,確保維護國安工作有效實施,以及收集情報。他相信中央成立駐港國安公署,對極端和極為特殊情況行使執法權,駐港的內地國安人員會直接行使執法權、逮捕權或調查案件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