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會就「港區國安法」立法發表初步意見,期望全國人大克制地行使其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力,維持大眾對「一國兩制」方針及香港法治信心。
律師會表示,明白全國人大根據憲法,有權決定及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懇切要求立法程序具透明度,以及充份考慮港人意見。港區國安法應按照普通法原則訂立,亦必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
在涉及法院聆訊程序上,律師會認為法例訂明的罪行必須沒有追溯力、應獲公開審訊,並以陪審團形式進行,不應另設法庭,指派法官時不應以國籍作為標準。
律師會認為,在港成立的國家安全機構,必須遵守香港法律,受香港法院管轄;港區國安法亦不應干涉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