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黃浩銘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不滿現行法例禁止被判囚3個月以上,5年不得參選規定,法庭頒下判詞,裁定黃浩銘敗訴。
判詞指出,立法機關可明確規定,被判囚的人不得參選立法會、區議會或鄉郊代表選舉的不得參選期,問題是限期是否合理,這並非絕對科學,而是基本價值判斷,除非有關界線是明顯不合理,否則應尊重立法機關的決定,立法機關亦較法庭合適去決定。
黃浩銘表示,對裁決感遺憾,但不意外,目前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參與社會運動,面對警方濫捕,在議會抗爭亦被刑事檢控,但法庭無處理禁選的法律問題,將問題推給不公義、由建制派壟斷的立法會。
黃浩銘在佔領行動案件中,被裁定「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被判監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