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早前發聲明指中聯辦並非受《基本法》22條制約,引起社會關注,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出席立法會司法事務委員會後再次解畫,指中聯辦由新華社改名而來,在回歸前已存在,故並非需要先獲香港政府同意及中央批准才在香港設立中央各部門機構,不受《基本法》22條制約,但按憲法需要遵守一切法律。面對22條爭議發酵,她認為毋須就22條提請全國人大釋法。
她重申,中聯辦的前身新華社香港分社已存在逾50年,改名為中聯辦後,繼續作為中央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職責,故不符合《基本法》22條第2款「中央各部門如需在香港設立機構,需要先獲香港政府同意及中央批准」,同時在政制事務局1999年6月文件,中聯辦是中央代表,並非中央各部門。至於中聯辦需要遵守什麼法律,鄭若驊表示,按《憲法》第5條及國務院國函2000第5號,中聯辦及人員嚴格遵守憲法、《基本法》及當地法律
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2007年回覆立法會文件,當局指中聯辦是中央按《基本法》22條在港設立機構,與港府近日表達立場有所分別,但鄭若驊不同意文件有錯,她指第4段列明中聯辦由新華社改名,反映獲中央授權在香港履行的職務,指按整份文件去看,並非只看一段,就會清楚理解。
雖然社會就22條條文解釋的討論愈趨激烈,鄭若驊卻認為毋須就條文提請人大釋法,指22條的內容「靜靜哋坐落嚟就會睇到」。
對於民主派指中聯辦干預,鄭若驊指出,干預是指作出違法或無權作出的事,表示中聯辦作為中央代表,有權有責監督香港事務,但重申即使中聯辦提出意見,仍是由特區政府在高度自治原則下作出決定,自行操作內部事務,不存在「干預」。問到若中聯辦公開支持某些參選人是否「干預」,她表示,任何人都可以表態支持某位參選人與否,選民選擇投票意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