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今天凌晨到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家中搜查,民主黨許智峯引述鄭麗琼的代表律師指出,警方以涉嫌「煽動意圖罪」將她拘捕,據指是涉及鄭麗琼在社交網站轉載的貼文。
公民黨郭榮鏗表示,「煽動意圖罪」沿用於港英年代,以打擊批評港英政府的意見分子,上次引用有關條例已是1952年,針對《大公報》刊登的一些文章,聯合國多次表明此過時、生銹法例,違反現有的人權法及國際公約,「點解港英政府當年可用,係因為當時未有人權法」,形容此法例是「殖民地惡法」,用於打壓異己,又認為特區政府引用此例是為23條立法作預備,當殖民地法律不適用,便有藉口落實23條立法。
被問到鄭麗琼是否涉嫌違反法庭臨時禁制令,郭認為有關禁制令可圈可點,若有警員毆打市民,有人拍攝有關影片並轉載至他人,可作證據之用,亦有可能已違反禁制令。
公民黨楊岳橋表示,有關法例於回歸前應有所修訂,以強化人權保障元素,但回歸後特區政府並無落實到,卻聲稱保障人權,認為此例如同民主派早前推翻的《蒙面法》及《緊急法》,是帝國主義殘害人民的武器,又批評警方未有詳細交代帖文的煽動內容,旨在製造白色恐怖,「過去好多人都有轉發網上言論,你係咪要拉晒佢哋?」
楊岳橋又指出,若有人違反禁制令,即使是藐視法庭,「都不能又拉又鎖」,應透過律政司以民事法律程序處理,又稱「煽動意圖罪」有豁免元素,包括有關言論是為指出政府錯誤從而糾正其錯誤或缺點,或改變香港依法制定的事情等,均不屬違法,質疑鄭麗琼轉載有關帖文為何會犯法。
民主黨涂謹申指出,「煽動意圖」罪行如同「現有的23條」,質疑警方貿然引用《刑事罪行條例》200條第9章是經律政司及法律指導,希望用此案例測試適用範圍及罰則,作為23條立法的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