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公布就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意見書,建議由一位退休或現任的非常駐終審法院法官擔任委員會主席,賦予廣泛職能,就特定的事件及問題進行調查,當中包括發生於6月12日、7月1日、7月21日、8月11日、8月31日、10月1日及整個11月的事件。
此外,警方對示威者的武力使用、對被補人士的處理方法,政府、行政會議及警方對動盪使用武器所引致的健康問題以及公務員政治中立問題等的反應及處理手法,亦應包括在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範圍。
委員會成員遴選方面,大律師公會建議品格須具獨立性、誠信、對法治的承諾等,由2名或4名其他人士,如醫生、社會學人士、持有相關警方工作經驗、社會運動經驗及非專業市民作為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