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及攝影記者協會強烈譴責警員刻意在鏡頭前展示記者身份證,要求私隱專員介入調查跟進。私隱專員黃繼兒回應傳媒查詢時稱,私隱專員公署知悉有關傳媒報道以及記協的聲明,有足夠理由就此作出調查,在完成調查前,公署不能評論所涉個案。
就有關該記者的個人資料有可能無可避免地在有關媒體的直播過程中被披露,公署指出,如任何人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該些個人資料,並將該些個人資料披露,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不論其意圖如何,該人有可能觸犯私隱條例第64(2)條的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