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檢視20間航空公司條款發現,全部都列明航班時間不構成合約一部分或航空公司有權隨時更改時間,其中6間註明可以在無預先通知下更改航班安排。
有投訴人購買直航來回關島的機票後,航線停航,航空公司安排旅客改在夏威夷和三藩市轉機,但如改在東京轉機,就需要額外付2000元,或延後4天出發。
消委會指出,歐盟、加拿大和美國都有法例規管航班延誤的賠償,所以這些地區的航空公司,都會就航班延誤作賠償或提供合適支援,例如加拿大以最終抵達目的地延誤計算賠償。但10間亞洲的航空公司,只有一間列明會就延誤賠償金錢。
消委會建議航空公司參考歐盟做法,在較短時間內更改航班,要及時通知乘客,以及作相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