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轄決定,對吉林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受賄、貪污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於今日對該案公開宣判。
法院對被告人邱大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5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170萬元。對邱大明受賄、貪污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發還相關單位。邱大明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於2003年至2018年,邱大明利用擔任吉林省審計廳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開發房地產、獲取貸款、干預案件查處、晉升職稱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3594萬餘元。
同時,2003年至2006年,邱大明利用擔任吉林省審計廳副廳長職務上的便利,在審計廳對外銷售門市房過程中,違規預留部分門市房加價出售,後將加價部分的售房款36萬元據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