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健身中心銷售人員因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被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其中兩人今日被判處監禁3星期,另外兩人則分別被判處120小時及9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時,4人須向兩名受害人賠償合共2.1萬元。
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位於旺角的健身中心,有4名銷售人員涉嫌以不良營商手法提供健身服務。
經調查後,海關發現該4名銷售人員向兩名消費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迫使顧客購買健身會藉。他們以進行問卷調查為由,從街上把兩名年青受害人帶到涉案健身中心,然後誘使他們簽署購買健身計劃的協議書,再施壓令他們從銀行提款,繳付有關健身服務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