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法庭於4月8日裁定小型屋宇政策下的免費建屋牌照屬於《基本法》第40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並合法合憲,但政策下的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則不屬該等合法傳統權益。
政府於4月29日提交的補充書面陳詞中指出,有些類別的換地安排只涉及申請人的私人土地而不涉及政府土地,在性質上與免費建屋牌照相同。法庭於4月30日作出命令,確認就換地申請而言,4月8日有關違憲的裁決只適用於涉及政府土地的換地申請。地政總署會由今日起如常接收和處理不涉及政府土地而以換地方式批准建造小型屋宇的申請。
另外,在與訟各方同意下,法庭在4月29日批准延長上訴申請期限至5月28日,法庭並重申在裁決於10月8日生效之前所作出的批約不受裁決影響。發展局正與法律團隊仔細研究是否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