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疫苗管理法草案今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次會議再次審議。
《人民日報客戶端》報道,二審稿作出修改,對生產、銷售假劣疫苗、申請疫苗註冊提供虛假數據,以及違反藥品相關質量管理規範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
二審稿顯示,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的,罰款標準為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5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不足100萬元的,並處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審稿還完善了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明確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仍然銷售、接種,造成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種者或者其近親屬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針對一些地方在預防接種環節發生的疫苗過期、掉包等事件,二審稿也作出回應,進一步加強預防接種管理,規範預防接種行為,明確將「三查七對」要求和接種訊息可追溯、可查詢寫入法律草案。
確保接種訊息可追溯、可查詢,要求醫療衞生人員完整、準確記錄接種疫苗的品種、有效期、接種時間、實施接種的醫療衞生人員、受種者等訊息。接種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