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淄博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菏澤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江受賄一案,上午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王永江受賄1042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的事實全部予以認定,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約446.2萬元予以追繳,並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菏澤市單縣副縣長、代縣長、縣長、中共單縣縣委書記、菏澤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單縣某公司、某集團有限公司、某鎮黨委書記等單位和個人在土地手續辦理、政府扶持資金兌付、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約1042.27萬元。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永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永江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部分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王永江當庭明確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