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界立法會議員梁繼昌表示,政府自2011年起提供總樓面面積寬免,鼓勵發展商在新建樓宇的私人停車場配備電動車充電裝置的基本設施,但有受惠於上述措施的發展項目泊車位雖然已設有充電插座,但充電插座全部無接駁電源,因此形同虛設。
署理環境局局長謝展寰回應指,環境局及機電工程署發出《為新建樓宇的停車場提供電動車輛充電設施安裝條件技術指引》,訂明新建樓宇的停車場必須具備可為電動車輛提供充電設備的基礎條件,方可獲總樓面面積的豁免。由於當年電動車還在發展階段,電動車充電器和相關裝置仍未有主流標準,因此《指引》沒有要求在備有基礎條件的車位安裝充電器及接駁電錶供電。
謝展寰續稱,針對電動車輛使用情況快速改變,政府正在檢討各項推廣使用電動車的政策和措施,包括探討如何鼓勵配合電動車輛的使用來設置充電設施、在現有停車場加裝充電設施,以及按需要更新有關指引和規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