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證監起草《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徵求意見稿)》,聚焦中介機構服務中的相關收費問題,加強監管,增強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對不同中介機構提出特定的監管要求,明確中介機構、發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和處罰措施。
《規定》明確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律師事務所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收費的禁止性行為;發行人的訊息披露責任;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為公司上市給予獎勵,中介機構收費不得與IPO結果掛鈎。
具體來看,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工作結果或者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另外,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入股、獲取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