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就《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開徵求意見。人行稱,實施細則規定儲值賬戶運營、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分別細分為I類、II類,並明確新舊分類方式對應關係。
人行官網發布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稱,實施細則對支付機構制度建設作出規定,要求支付機構應將監管要求全部納入其公司制度;此外,分段階梯式設置支付機構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
去年12月公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實施壟斷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妨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該條例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儲值賬戶運營與支付交易處理兩類,監管稱新的分類方式有利於防範監管空白,避免監管套利。
註冊資本方面,根據《條例》第8條,非銀行支付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在1億元(人民幣‧下同)基礎上,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要求附加提高。僅從事儲值賬戶運營I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為1億元;經營地域範圍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增加500萬元;經營地域範圍超過20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為1億元。此外,僅從事II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毋須附加。
人行稱,實施細則還明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處罰權限,明確了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機構的處罰措施,以及明確了支付機構違規行為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