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監局公布,經查,佳兆業集團(深圳)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未按規定及時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局方決定對該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該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切實整改,依法履行訊息披露義務,並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局方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2022年6月28日 中國財經
深圳證監局公布,經查,佳兆業集團(深圳)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未按規定及時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局方決定對該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該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切實整改,依法履行訊息披露義務,並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局方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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