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市監總局發布《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徵求意見稿,以及《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的徵求意見稿,以貫徹落實修正後的中國反壟斷法。
修訂草案要求,中國境內營業額超過1000億元(人民幣.下同)的經營者,併購市值(或估值)8億元以上並且超過三分之一營業額來自中國境內的經營者,需要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進行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另一主要修訂是提高營業額標準,對全球合計營業額、中國境內合計營業額和單方中國境內營業額的要求,由現行100億元、20億元和4億元分別提高到120億元、40億元和8億元,低於此標準的經營者集中原則上毋須申報。
新聞稿稱,新《反壟斷法》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方式進行了調整,增加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新增了對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調查、約談等規定,為強化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執法完善了制度供給。
上周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修改,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