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指出經營者在銷售商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或散布訊息含有「即將全面提價」「漲價潮」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等,可以認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意見》提出,經營者有下列推動或者可能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包括生產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或流通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商品對外銷售,而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若經營者能夠證明其行為屬於按照政府要求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調撥的,則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意見》又提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健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機制,亦要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環節、重點商品的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對性質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發揮震懾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