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印發「關於原料藥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禁止經營者達成、實施壟斷協議,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禁止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指南並稱,原料藥經營者通過合同協議、口頭約定等形式對原料藥經銷企業、藥品生產企業等實施直接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轉售價格,構成壟斷協議行為。
原料藥生產企業與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經營者通過聯合生產協議等方式商定原料藥生產數量、銷售數量及價格等行為,構成壟斷協議行為。
而認定原料藥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可考慮經營者的市場份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等。
原料藥則是指用於生產各類藥品的原材料,是藥品中的有效成份,包括化學原料藥、中藥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