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修改電子商務法的徵求意見稿顯示,如平台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情節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絡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絡經營相關許可證。」
市監總局稱,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平台內經營者提供相應擔保用於確保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所造成損失的賠償,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暫時中止所採取的措施。
此外,平台內經營者提供相應擔保用於確保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所造成損失的賠償,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暫時中止所採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