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公布,鑑於天安財產保險、華夏人壽保險、天安人壽保險、易安財產保險、新時代信託、新華信託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接管條件,為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決定今日起,對上述6家機構實施接管,接管期限為1年。如接管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接管期限依法延長。
依照法律規定,銀保監派駐接管組。從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履行職責,相關職能全部由接管組承擔。接管組行使被接管機構經營管理權,接管組組長行使被接管機構法定代表人職責。未經接管組批准的對外簽約一律無效。接管不改變6家機構對外的債權債務關係。
接管期間,接管組委託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國壽健康產業投資、新華人壽保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交銀國際信託組建6個託管組,按照託管協議分別託管上述6家機構業務,依法合規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持公司正常經營,依法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信託當事人等各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