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文,要求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不得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範圍,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政府融資平台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
指導意見稱,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保持較低費率水平,切實有效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
意見要求,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合理界定服務對象範圍,聚焦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以及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
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堅守支小支農融資擔保主業,主動剝離政府債券發行和政府融資平台融資擔保業務,嚴格控制閒置資金運作規模和風險,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逐步壓縮大中型企業擔保業務規模,確保支小支農擔保業務佔比達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