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媒體報道,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發布「發行監管問答」,對首發企業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存在未彌補虧損事項明確了監管要求。
針對部分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非試點創新企業,在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存在未彌補虧損,或者整體變更時不存在未彌補虧損,但因會計差錯更正追溯調整報表而致使整體變更時存在未彌補虧損,審核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發行人,應當自完成整體變更的工商登記後運行滿36個月。
同時,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還應在招股說明書中,對累計未彌補虧損形成原因、該情形是否已消除,以及對未來盈利能力的影響以及整改措施等做出詳盡的訊息披露,並充分揭示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