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就券商和基金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和參股經營機構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新規要求券商和基金引導境外子公司集中力量做大做強主業,精簡業務體系;提升合規內控和風險管理水平。
管理辦法指出,若要在境外設立、收購或參股經營機構,券商和基金公司應符合一定條件,包括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受處罰;財務狀況及資產流動性良好,證券公司淨資產不低於60億元(人民幣‧下同),基金公司淨資產不低於6億元;持續經營滿2年。
管理辦法又規定,券商基金的境外機構僅能從事金融業務和金融相關業務,禁止從事與金融無關的業務;不允許境外控股機構濫設機構。境內券商基金的境外控股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在境內設立機構從事經營性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