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呼籲市民提高警覺,小心聲稱為「銀行」或聲稱其產品為「存款」的虛擬資產機構。與此同時,金管局警告有關機構這些行為可能違反《銀行業條例》。
金管局留意到有些虛擬資產機構自稱為「加密銀行」、「虛擬資產銀行」、「數碼資產銀行」、「數碼銀行」或「數碼交易銀行」等,或聲稱提供「銀行服務」或「銀行戶口」。有些虛擬資產機構亦使用「存款」一詞來形容客戶存放於該等機構的資金,或宣傳「儲蓄計劃」為「低風險」及「高回報」。上述種種描述或具誤導性,令市民相信有關的虛擬資產機構是在香港獲認可的,並且是他們可放心交託其儲蓄的銀行。
根據《銀行業條例》,只有獲金管局發出經營牌照的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統稱為認可機構),才可在香港經營銀行或接受存款業務。除認可機構外,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業務時採用「銀行」一詞的名稱或稱謂,或申述該人是一間銀行或正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即屬犯罪;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經營接受存款業務,或邀請公眾人士作出任何存款,否則亦屬犯罪。
金管局提醒市民,非香港銀行的虛擬資產機構不受金管局監管,而存放於該等機構或平台的款項亦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計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