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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8日

【信報月刊】管控煙酒賭的經濟學

【中文大學經濟學系高級講師胡偉潮】煙、酒、賭,與普通商品不同,政府對它們有較大管制。於香港言,政府對普通商品不徵稅,但對煙及酒都徵稅,稅率亦甚高,此外,政府不容許賽馬會以外的團體接受投注。最近政府調低了烈酒稅,卻打算加強控煙(即快將推行的「控煙十招」),政府亦「將積極探討規範籃球博彩活動」,筆者便趁機討論一下,經濟學中有關政府管控煙、酒、賭所涉之概念。

首先,為何煙、酒、賭往往受管制,其他商品則沒受管制?經濟學上,最相干之概念當為merit good及demerit good。這一對概念由公共理財學大師Richard Musgrave所創,以解釋某些政策何以當推行,某些事物何以當管制。只是,應當如何中譯merit good及demerit good呢?倘譯作「有益之物」及「無益之物」,詞意相近,但不太像專有名詞,未必合適,故本文直接使用英文名稱。

問題是,merit good既然有益,又何須用政策推?可見這概念預設了有些物品雖有益,個人卻不用、少用,這才需政策推。其實,這道理不難明,譬如說,醫生都勸大家多做運動,但聽者不夠多,正因個人可低估運動之益處、不運動之長遠害處。同樣道理,高脂食物多吃無益,但仍有人大量進食,因個人受當前美食蒙蔽,並低估了高脂之害。
道理易明,政策制定卻不簡單。運動雖好,但政府通常不會逼市民做運動,高脂食品無益,但通常不會禁,也少見有罰款,因逼、禁、罰有損個人自由,倘有關益處或害處只涉及個人,政策一般都很克制,除非所涉之益害處巨大,甚至生死攸關──譬如安全帶及毒品,法例便訂明前者必須佩戴,後者則必不可管有。

如上所述,merit good及demerit good帶出個人自由與益處、害處之衝突,平衡兩者後,政府不一定干預,視乎益害處之強度,毒品是極端無益之物,更可成癮,對之管制甚至禁絕,爭議性不大,但其他demerit goods呢?這便較難說了。

由經濟學角度看,煙、酒、賭是demerit goods,政府對之干預或管制,自屬有理,但干預程度應該多大呢?這便具爭議性了。尤其是,煙、酒、賭雖或具成癮性,但非高度可成癮,任何管控政策,及對政策之收緊或放寬,都不免帶來大反應。

首先,有些物品之成癮性無可置疑,例如毒品,即使政策強硬管控,也沒人會反對。但煙、酒、賭不同,有些人會上癮,有些人則不會,故其成癮性較可置疑,一旦可置疑,普通市民總會認為自己有自制力,毋須干預,對管控反感。

其二,市民之所以意見強烈,亦正因這些物品具成癮性,阻止成癮者使用某物,比阻撓非上癮者使用,必引起更大反彈。

其三,物品既可成癮,戒之不易,自亦更易銷售,甚至普及化,這帶來龐大經濟利益,牽涉大量消費者及利益團體,一旦要管,反彈自亦更大。

原文請閱4月份《信報財經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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