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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6日

陸庭龍 人民幣理財

內地信託理財產品的違約風險

「信託」這個名詞,在內地和香港可以有著很不一樣的演繹。光從「信託」這個名詞拆開來解釋,是信任和付託的意思,以這個思想出發,信託服務是以獨立第三方的角色,然後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文,列明有關受託人就持有及管理信託資產之權責及受益人的權利,分隔財產之「擁有權」及「享用權」,達到財產分配或繼承的目的。

在內地的信託服務可不是這樣的。一般而言,內地的信託是以集合資金,然後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是一項投資工具,這形成市場內眾多的金融信託產品。嚴格來說,內地的金融信託產品跟香港的結構產品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均是屬於風險較高的信貸掛鈎存款證。內地銀行作為中介人,一般會向客戶銷售這類高息產品,籌集的資金會打包借給或投資於不同的企業,這些企業通常都是較難透過銀行借貸或發行債券來集資。可能是由於行業屬於高風險,或受到政策所限制,例如房地產,一般的信託產品的回報在年息10%以上,有些甚至達到30%。

過去數年,這類產品大行其道,因為買賣雙方都有強大需求,買方的投資者可以拿取較存款或債券更高的回報,而借款人可以透過這個渠道拿到資金,以解燃眉之急。銀行作為中介人,可以拿到比較高的銷售佣金,而且這些產品都是銀行資產負債表外的,不會對銀行的資本構成壓力。

順境三贏銷售 逆境倘出事牽連廣

這是一個看似三贏的局面,其實不然。首先,投資者對這些信託產品的認識有誤區,一般人認為是透過銀行購買這些信託產品,如發生任何問題,銀行會負責任和賠償。實際上銀行只是中介人,而且背後借貸的企業財政狀況是銀行沒法控制的,只是投資者一廂情願認為銀行不會不管的。上周內地華夏銀行上海嘉定支行一批客戶購買的「中鼎財富」理財產品出事,沒法償還到期款項,上海銀監局已介入調查。

第二個誤區在銀行銷售方面,銀行銷售這些信託理財產品,強調是中介人的角色,客戶承擔最終的投資風險。可是有些銀行前線營銷員為了達到營業指標,往往只是強調產品的高回報率,對風險的披露未夠詳盡。然而,萬一發生問題,銀行真的能置身事外嗎?曾聽聞一些內地大型銀行會直接賠償客戶在這些產品上的損失,以免鬧到銀監局。銀行可能在銷售信託理財產品時賺取了豐厚的佣金,那怕只是一支產品出問題,這些收入便會一筆鈎消,甚至賠本!

這類信託理財產品的銷售模式存在灰色地帶,該等產品的規模估計已達6萬億元人民幣以上。現在華夏銀行事件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有可能引起骨牌效應,投資者或會要求提早還款或退出,但沒有二手市場是不可能辦到的。借款的企業不能發行新的信託理財產品來償還到期的借款,它們的資金鏈便會斷裂,做成惡性循環。「利大本無歸」這句話,是有一定道理的。

陸庭龍

恒生

私人銀行及信託服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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