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報稅日子又到,相信各位已經陸續收到屬於自己的「綠色炸彈」,對於不少人來說,報稅已經成為每年的例行公事,駕輕就熟。不過在申領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時,仍有不少納稅人會產生誤解。而最常見的,便是忽略了「通常在香港居住」、「供養」、「同住」的定義。
一) 通常在香港居住
該受養人會以香港作為日常生活的地方,並以香港社會一般成員身分在這裏生活。當中參考的因素包括在香港逗留的日數、在香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作居住用途、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其親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等。一般來說,如受養人長期居住於外地,縱使有短暫回港,亦不會被視為「通常在香港居住」。值得注意的是,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擁有位於香港的物業或銀行戶口等,都並非相關參考因素。
二) 供養
意指受養人與納稅人至少連續6個月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或納稅人在該課稅年度提供不少於1.2萬元以供養該名受養人。
三) 同住
要符合「供養」中「同住」的要求,受養人必須與納稅人全年連續居住於同一住所,而無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即使受養人與納稅人居於同一大廈的不同住所,兩者之間日常生活上仍有緊密的往來,亦不會被視為「同住」。
案例分享:
1. 在香港有規律居留超過200天,被裁定為「通常在香港居住」
納稅人原居於內地的父母為協助納稅人照顧自己的孫兒,自願地選擇來港留住。雖然每次只持續一段有限的時間,但當中顯示出一定的規律。同時以整個課稅年度計,兩人各有超過200天的時間在香港留居。除了內地外,香港同時成為他們慣常生活和居住的地方,因此被裁定為「通常在香港居住」。
2. 受養人擁有同住物業,「供養」不成立
納稅人與受養人一直同住,但受養人是該物業的擁有人,因為受養人原本已有權在不付出十足有值代價的情況下,居住於該單位或物業,因此納稅人不被視為「供養」該受養人,不能獲得供養父母的免稅額。
薪俸稅下各種免稅額均涉及複雜的申索條件。如欲了解更多,可向你的稅務顧問諮詢。
作者為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香港分會稅務委員會委員王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