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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5日 專家評論

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檢討──資源分配公平原則

民政事務局早前就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檢討展開公眾諮詢;然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同時表示,有關建議目的是為了保留現有私人體育設施,以補政府設施不足。筆者認為,針對帶有前設的檢討建議作公眾諮詢,未免容易使討論焦點偏離至關重要的根本問題,亦即資源分配上的原則問題。

首先,是社會資源分配的公平原則。私人遊樂場地契約上的土地,獲政府以免地價或象徵式地價批出,本屬香港社會共同擁有的寶貴公共資源,理論上,政府有責任讓大眾市民享有平等機會使用。故此,若政府繼續提供大幅地價補貼,只讓一小撮人享用在香港社會尤其珍貴的土地資源,已不符合社會資源公平分配的原則。

根據檢討報告文件,現行的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主要是以1979年通過的政策為依據。但時移世易,隨着時間過去及環境變遷,社會大眾對住屋和康樂等各方面的生活需求已有所不同,政府站在有效運用資源的立場上,對本屬公共資源的部分契約用地用途及價值作重新規劃及考量,應屬順理成章之事。

時至今天,政府的責任是服務廣大市民,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筆者作為社會一分子,平心而論,社會上部分經濟能力較佳的人士,若想在屬私人性質的場地,享受較為奢侈優厚的私人休閒娛樂待遇,遵循「用者自付」的公平原則,由使用者支付享用服務所需的十足成本,可謂理所當然。

有意見指政策檢討應慮及私人體育會所作的體育貢獻,筆者下期將繼續討論。

張聖典
普縉集團企業發展部總監(估值及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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