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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8日 專家評論

另類空置稅

特區政府過往已經針對樓市推出各項措施,包括在控制買家需求方面,有所謂「辣招」的置業稅務安排及物業貸款按揭成數上限的下調等,在增加房屋供應及流轉量方面,亦有加快覓地、推出「首置上車盤」和「綠置居」等政策。而近日引來社會關注的空置稅,筆者在此亦想簡單提出幾點看法,方便大家作思考討論。

徵收空置稅是希望透過政策,達到把目前珍貴的房屋資源盡快釋放出來的目的。不過,如徵稅範圍包括二手住宅,實際執行上則要面對不少困難。

首先,是如何界定空置,例如父母購置供海外留學子女放假歸港時居住、用作周末渡假屋或因公事出差等,應如何看待?可見,僅僅就空置的時間長短及性質,便須作出深入的探討,以鎖定徵稅的確切對象範圍。另外,業主在購買物業時已經支付印花稅等基本稅項,亦須繳付季度差餉,若再加徵空置稅,會否有雙重徵稅之嫌?加上香港奉行資本主義,此舉在原則上又是否違背「尊重私有產權」的精神?

此外,若希望有效地徵稅,最起碼要定期嚴格普查全港住宅是否與政策上空置的定義吻合,當中產生的工作量,以及實際操作中所涉及的行政費用之高難以估計。若然從經濟角度出發,不論徵稅範圍是一手或二手住宅,向發展商或業主提供善用空置單位的誘因,是否比以徵稅作為阻遏空置之手段,更有效率並切實可行?例如對限期內出售或出租空置單位人士,提供利得稅或物業稅方面的稅務優惠,並由申請人負責提出證據以獲取寬免等。

筆者希望提出一點,思考政策須從多方向着眼。筆者並非稅務專家,但認同所謂集思廣益,為了促成更好的討論,即使是天馬行空的建議亦不妨提出。

張聖典
普縉集團企業發展部總監(估值及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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