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秋實:中港立法、執法、司法差異大
2020年1月6日

陳秋實成為律師前,曾經做過餐廳服務員、記者及演員助理。 (李玫工作室)
陳秋實成為律師前,曾經做過餐廳服務員、記者及演員助理。 (李玫工作室)

撰文:李潤茵 本刊記者

陳秋實大概沒想過,自己名字竟成「敏感詞」。這位自稱名不經傳的內地律師,8月中以遊客身份來港見證「反送中」,隻身遊走黃藍陣營,甚至榮登民陣「大台」,後被各單位急召回國。外界曾擔心他會「被失蹤」,近月陳秋實準備展開日本旅程,未出發已遭「限制出境」。

秋後算賬嗎?他自問沒違法,律師執照仍在。臨別香江當晚,他留下「最後發言」,一語道破香港問題「本質是法律問題」。今天《逃犯條例》修訂已撤回,但風波未平息;時隔近三個月,陳秋實再次接受港媒採訪,向本刊重申訪港「初心」是學習,強調自己堅持「一個中國」和「一國兩制」。

香港法律有條文漏洞

在陳同佳香港刑滿出獄第二天,陳秋實激動拍片,呼籲香港法律界「不要送走陳同佳!」這位旁觀者不理解香港人,為何研究怎樣將陳同佳「送回台灣」,卻不討論如何留在香港審理。「香港政府一直強調,犯罪行為發生在台灣,基於香港是屬地管轄原則,所以要移交台灣,但為何港府不想想,被害者是香港人呢?」他認為,香港法律體系沒保護性原則條文是「漏洞」。

所謂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分別是屬地管轄(領土範圍內出現犯法行為,不論國籍都有權執法)、屬人管轄(國民境外犯法,政府可引渡回國)及保護性管轄(國民受侵犯,國家有權介入),而「陳同佳案」非常符合後者標準。

他批評港府:「沒有『保護性管轄』,可以改良法律,填補漏洞啊!強推《逃犯條例》時不是挺快嗎?結果弄到幾百萬人上街,還要造成經濟損失,誰不知推另一條《禁蒙面法》,為自己再挖一個坑。」

歷史沿革不同,法律體系都不同。陳秋實指出,中國屬典型成文法,「有別於香港,中國沒有判例制度,也沒有陪審團」。他說,中港在立法、執法到司法都截然不同。

人民代表沒代表人民

首先,立法層面。在香港,立法會議員經選舉產生;在中國,條文上人民代表大會都是選舉產生,然而陳秋實無奈表示,自出娘胎從未見過「選票」,人大代表也沒有主動聯繫他,代表甚至連聯絡電話及電郵都沒有留下,「這樣的話人民是很難反映心聲的」。

他表示,中國普通公民極少參與立法,人大代表都有失職之嫌,「無辦法反映人民需求,哪能適應當地社會呢?」

警察拉人、法官放人?

然後,執法層面。他舉例「華為251事件」,前僱員李洪元被公安羈押251天,變相坐了「冤獄」。陳秋實指出,這種羈押在中國是完全合法。有別於香港,中國沒有「保釋制度」,只有「取保候審」,意思是「在大陸,警察有權抓你,也有權關你;在香港,警察有權抓你,但沒權關你」。

在香港,「反送中」拘捕大批參與者,在「保釋制度」下,絕大多數交保釋金後,已經可以離開警局,獲得人生自由──當然,內地媒體將此舉形容為「警察拉人、法院放人」,尤其批評外籍法官破壞香港法治。

陳秋實表示,這種論調在「防火牆」內的確很普遍。然而事實如此嗎?訪港期間,他已經向香港同業請教「保釋制度」。香港的法系沿襲英國,他解釋「保釋」理念,重在「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自由」;相反,中國的「取保候審」,則重在「保護公安機構的偵查的便捷性」。

兩種制度背後,其實反映出兩種法治理念。在中國,公權力凌駕一切,強調寧枉勿縱;在香港,重視人權和自由,寧願寧縱勿枉。

法律體系孰優孰劣,陳秋實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最終視乎地方需要,不過通常要適合當地生活,並且盡可能與國際接軌,更重要是公民能參與法律監督。

回到中港兩種制度,他指出兩者實際都有改善空間,中國「取保候審」固然有機會釀成「濫權」,但在香港「棄保潛逃」亦屢見不鮮。

英美法系恐水土不服

他指出,在高舉公認較健全的英美法制體系的同時,也要注意貿然移植法制,很大機會引致水土不服;而決定一個地方適合施行什麼法制時,除視乎歷史因素外,還要考慮民眾教育水平、法律知識普及度。他提醒西方國家及香港,在討論中國法律時,更需要了解國情。

「譬如說中國老百姓,在傳統文化中,『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是很根深柢固的觀念;所以,若果陳同佳案在大陸發生,他殺人分屍罪證確鑿,不執行死刑的話,恐怕會激起民憤。」

健全法制需要時間建立。中國本身起步較遲,1949年解放後,法律體系才逐漸形成,期間還經歷文革階段,所以民法及刑法,到八十年代中後才誕生;

但國內司法都在不斷改革,陳秋實認為部分創新,其實值得其他國家參考,例如死緩制度,「我們暫且不論死刑應否存在,但死緩起碼爭取多兩年,找到新證據,就有機會減刑,甚至脫罪」。

被質疑是漢奸、外宣

陳秋實說,從前曾經以為香港,只有「購物和美食」,經過實地考察後,驚訝原來並非文化沙漠。他認為,今天中港資訊區隔,兩地存在很多誤解;不過,充當「橋樑」有時都兩面不討好,例如「在國內,小粉紅罵我漢奸;在香港,很多人懷疑我是大外宣」。

——節錄自1月號《信報財經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