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和(00001)歡迎歐盟普通法院裁定集團反對歐盟委員會2016年否决3英國與O2合併的上訴得直。
長和在上訴中指出,歐盟委員會審理該合併以及其他歐洲電訊商等合併的取向,是以錯誤的成見作導引,以為每個歐盟成員國需要至少四家流動網絡營運商才可維持市場競爭。
這取向無視市場實況,無視歐洲以至全球各地許多合併成功案例曾為市場帶來重大投資、網絡改善、以及因流動網絡營運商合併而為消費者帶來利益的種種明證。很不幸歐盟委員會的取向煞停或妨礙了多項本來能為歐洲消費者和電訊行業帶來新投資、創新和裨益的重要電訊業整合方案。
按法院決定,委員會有需要重新審視對電訊業合併的評核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