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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7日 地產新聞

物監局重申物業管理發牌制度建議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物監局)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下稱《物管條例》)下有關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建議闡述重點。

物監局就《物管條例》於本年11月21日發表有關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建議的諮詢文件。局方因應持份者的要求,於本年12月3日把諮詢期由2019年1月2日延長至2019年1月18日,讓公眾有更多時間就諮詢文件提供意見。

因應有相關團體對諮詢文件公開表達意見,物監局藉此重申以下發牌制度建議的重點。

有關物業管理公司的發牌制度方面,《物管條例》訂明不涉及提供多於一個規例中的服務類別或次類別,則該公司毋須領取牌照。舉例說,只提供「物業的維修、保養及改善」(即第三類物業管理服務類別)的物業管理公司,毋須領取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有關物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方面,《物管條例》中物業管理人的定義包含兩個主要元素,即在物業管理公司擔當管理或監督角色,以及與該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有關。有關人士是否受發牌制度規管,並非取決於其職銜,而是視乎其工作是否符合上述兩項物業管理人的定義。換言之,只有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方面擔當監督或管理職務的物管從業員,才會受發牌規管,前線員工如沒有擔當監督或管理角色,則毋須領取物業管理人牌照。這個做法符合發牌制度的目的,即是要求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管理層及決策者必須確保服務質素。

就物業管理公司的發牌制度下有關業主組織(如業主立案法團)須申領物業管理公司牌照事宜,《物管條例》訂明,若業主組織自行管理少於1500個單位組成的物業,而且並無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人,該業主組織可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毋須領取牌照。如業主組織已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該業主組織並沒有提供多於一種物業管理服務類別或次類別,該業主組織亦毋須領取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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