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表示,原訟法庭駁回針對證監會就與多項仍在進行的調查有關的搜查行動所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有關申請人被命令繳付證監會的法律費用。
上述司法覆核申請由張家豪、陶恒明、陶龍生、杜文財及溫偉麟單獨及同時提出。他們就兩名裁判官在2018年7月發出的搜查令提出反對,理由是有關搜查令因欠缺具體性而屬不合法或無效。他們亦指稱,證監會依據有關搜查令檢取數碼裝置,持續扣押這些裝置,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發出通知以要求交出電郵或這些裝置或電郵賬戶的密碼,也屬不合法,並侵擾他們的私隱權。
不過,法官周家明駁回他們的申請,稱搜查令清楚地授權證監會檢取數碼裝置,並指私隱權並不是絕對的。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賦權,可要求申請人就載有或相當可能載有與證監會調查有關的資料的電郵賬戶及數碼裝置提供接達途徑,即使有關電郵賬戶及數碼裝置相當可能亦載有與證監會調查無關的其他個人或私人材料亦然。
證監會的調查仍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