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建議對非中央結算場外衍生工具施加的保證金規定,發表諮詢總結,經作出一些修訂和釐清後,將會採納有關建議,其中開倉保證金規定將由明年9月1日起分階段落實,而變動保證金規定亦將於同日生效。
證監會指出,持牌機構如以訂約方身分與某認可機構、另一持牌機構或其他指定機構進行非中央結算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而雙方之間的未完結非中央結算場外衍生工具的名義數額超過指明的門檻,該持牌機構便須與對手方交換保證金。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對這些交易施加保證金規定,將有助減低在本港市場內的系統性風險。證監會將繼續與本地及國際機關緊密合作,以調整及更新香港的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