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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4日 香港財經

上訴審裁處確認富通證券譴責及罰款決定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今日確認證監會因富通證券在編製及刊發研究報告方面犯有監管違規事項及內部監控缺失,對其作出譴責及罰款350萬元的決定。

富通在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間在其網站上刊發3份股票研究報告。證監會發現,富通的研究報告是以該公司研究分析員的名義刊發,但事實上是由兩名並非其員工且身分不明的人士編製及撰寫。

富通在其中一份研究報告中錯誤地披露,它在刊發該報告前12個月內,沒有為該報告所涉及的公司提供任何投資銀行服務,而事實上它獲委任為配售代理,以配售該公司的可換股債券;富通沒有就規管編製和刊發研究報告制定正式的政策或程序。富通沒有將其研究及企業融資的職能分隔開,以避免任何實際或表面的利益衝突。

上訴審裁處同意富通在遵守處理分析員的利益衝突監管規定上,干犯極其惡劣的缺失,及其沒有確保研究報告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可能令投資者對研究業以至更廣泛的金融服務業信心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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