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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5日 香港財經

金管局就認可機構吸收虧損能力規則諮詢總結

金管局今日就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628章)(《處置條例》),建議以附屬法例形式,訂立有關適用於認可機構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規則(《規則》)的公眾諮詢,發表諮詢總結。

有關諮詢文件所載建議的核心,在於一旦倒閉會對香港金融體系構成風險的認可機構,應規定它們有充足的吸收虧損能力,以在其陷入不再可持續經營狀況時,可以有秩序地倒閉。

為此,規定認可機構維持充足吸收虧損能力是一項先決條件,以容許金融管理專員作為銀行業的處置機制當局,有效地運用其於《處置條例》所設立的處置機制下的權力,以避免影響金融穩定及減低公帑所受風險的方式,有秩序地管理日後一旦出現認可機構倒閉的情況。

有關諮詢於1月17日至3月16日期間進行,諮詢期內共收到10份意見書,分別來自業界組織、認可機構及金融市場基建。

回應者就諮詢文件所載建議提出具建設性意見。雖然有回應者尋求所載建議更清晰的詳情,沒有回應者質疑諮詢文件提出的基本原則。

金管局已仔細考慮全部收集所得的意見,而金融管理專員的回應已列載在諮詢總結內,並已在擬備《規則》草擬本時作出適當改動。

局方的意向是就《規則》草擬本與業界展開諮詢,然後以《處置條例》下的附屬法例形式,向立法會提交《規則》草擬本,以在今年稍後時間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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