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豐金融證券(亞洲)因違反與銷售債券有關的監管規定,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960萬元。
證監會發現,滙豐證券(亞洲)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間,銷售債券手法出現系統性缺失,在向其客戶作出建議或招攬行為前,並無就個別債券進行妥善而充分的產品盡職審查。
同時,亦沒有設立有效的系統,以評估其客戶的風險狀況,及確保向其客戶作出有關債券的建議或招攬行為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合適和合理的。
此外,無向其銷售人員提供充分的產品資料,以確保他們充分了解產品特點和所涉及的風險,以便他們在銷售過程中能夠向客戶作出充分的披露及說明;以及就向其客戶提供的投資意見或建議備存妥善的文件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