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就上市文件資料披露發出指引稱,上市申請人須考慮名稱是否合適,以及上市文件封面是否存在誤導性。
指引表示,根據港交所過往的經驗,公司的名稱亦可造成誤導,例如在科網股盛極之時,許多申請人的名稱都帶有「高科技」、「生物科技」等字眼,又或環保意識抬頭,公司亦傾向標榜自己為「環保、綠化」企業。若「品牌定位」超出合理範疇,便可能誤導市場。
至於上市文件封面,港交所會考慮的因素,包括該封面可能給人的整體印象;使用圖片或例子突出上市文件內某方面的資訊披露是否適當;上市文件封面使用的圖片是否申請人的物業或僱員;圖表及其他圖解是否按比例繪畫,及能否恰當地說明真實情況及提供所有相關資料;以及封面上所示標誌是否已經註冊,如否,該標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可能性。
另外,港交所亦發出評估保薦人獨立性的指引,稱須考慮有關保薦人的全球性機構組織中,所有合夥人及職員申報利益衝突的現行安排;現時用以評估保薦人、合夥公司及其他相關實體獨立性責任的制度及監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