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銀國際金融因在2013年及2014年,擔任福建東亞水產上市申請的獨家保薦人期間,未有履行其職責,被證監會作出譴責及罰款2400萬元。
證監會指出,調查發現,建銀國際金融沒有在呈交上市申請前,對福建東亞進行所有合理的盡職審查;沒有進行妥善的客戶盡職審查,以及沒有就其盡職審查工作備存妥善的審計線索或書面紀錄。
證監會提醒保薦人,在向港交所呈交上市申請前,保薦人應已進行所有合理盡職審查,藉以透徹地認識及了解上市申請人的業務,有關上市申請人的所有資料都是完整、公平及準確地呈示。
保薦人亦必須抱着專業的懷疑態度,就擬在首次公開招股章程中披露的資料規劃和執行其盡職審查查詢,及嚴謹地評估上市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或文件,原因是保薦人理應明白擬在首次公開招股章程中,披露的資料或聲明可能因謬誤或欺詐,而存在重大的錯誤陳述。
證監會將繼續對沒有履行這些規定的保薦人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