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表通函,期望持牌法團在提供利便客戶服務時應達到的操守及內部監控標準,以避免出現利益衝突。
通函指出,持牌法團應制訂足夠的管理層監督措施,以確保將例外交易情況及其他有關利便客戶服務的事宜提請管理層注意,並應制訂有關利便客戶服務的政策及程序,當中應涵蓋客戶的同意、交易指示的可取覽度、系統的接達、申購意向的準確性及持倉的限額等。
為保護客戶的敏感資料及避免利益衝突,代理交易員與利便客戶交易員的實際辦公地點應予分隔。利便客戶交易員的職責應在授權中清楚界定。當處理利便客戶交易指示時,應及時記錄及監察代理交易員與利便客戶交易員之間的通訊。
持牌法團應向客戶披露有關交易的性質並取得其事先同意,從而讓客戶全面了解內在的利益衝突,亦須清楚訂明取得客戶同意的責任誰屬。若與客戶接洽職員或利便客戶服務櫃枱位處香港,在處理利便客戶交易指示時,便須取得客戶的同意。
申購意向只應在有真正的客戶或自營交易意向作支持時才予以發布,而持牌法團應採取監控及監察措施,以確保申購意向的內容準確無誤並獲得及時更新。持牌法團應以謹慎的態度發布申購意向,以減低交易的敏感資料被濫用的可能性。